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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支持美国商务部就对华金属硅反倾销行政复审案的发回重申裁决

[ 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 ] 发表于 2012-09-13 09:36:22 浏览量:0
201295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对华金属硅反倾销案2010112日作出终裁的一次行政复审(75 Fed. Reg. 1,592)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为:
原告:环球冶金公司(GLOBE METALLURGICAL INC.
被告:美国政府(UNITED STATES
本案争议点:
本案主要涉及被告介入方上海晋能国际贸易有限责任公司(Shanghai Jinneng International Trade Co., Ltd)和江西港源硅业公司(Jiangxi Gangyuan Silicon Industry)(也是此次行政复审的应诉方)质疑美国商务部在处理关于发回重审印度FACOR集团一份替代的财务报表决定的主要做法。印度FACOR集团是印度一家铁合金生产商,其财务报表中的数据曾被美国商务部用于计算此次行政复审的应诉方的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SG&A),以计算倾销幅度。对此,美国商务部在最终裁决中作出了予以重新考虑的决定(Final Results of Redetermination, Sept.6,2011,ECF No.76)。需要指出的是,此次行政复审的应诉方认为,美国商务部认为应将印度FACOR集团出售一家备用电厂的行为视为“非常规交易”行为而被排除在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的计算之外的做法是不合理的。应诉方认为,美国商务部关于管理固定资产销售行为所应当产生的惟一合理结果是:在计算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时,印度FACOR集团出售备用电厂的行为必须被纳入常规交易行为的范畴。对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在仔细考虑了相关审查标准之后认为,基于已有的管理记录,商务部在计算管理、销售和一般费用时将印度FACOR集团出售备用电厂的行为排除在外的做法与其此前的一贯做法相符,也是合理的。
审查标准:
根据19 U.S.C. §1516ab)(1)(B)(i),对于反倾销税令的行政复审而言,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一般是维持商务部的裁决、认定或结论,除非该裁决、认定或结论“并未有实体证据支持,或不符合法律的相关规定”。对此,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将从整体上考虑既有证据,对商务部做法的合理性作出评估。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根据《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a)(2)(B)(iii)节以及美国法典19 U.S.C. § 1516aa)(2)(B)(iii)(2006)和28 U.S.C. § 1581c)(2006),作出了维持商务部的发回重审的判决。
案件背景:
199095日,美国商务部对原产于中国的金属硅(硅)发起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280450001991423日,美国商务部作出肯定性终裁。1997628日,美国商务部启动第一次行政复审,并于1998714日作出继续征税的终裁。本案涉及的是美国商务部于2008730日启动的第四次行政复审,最终裁定中国涉案企业的倾销幅度在23.16%139.49%之间,并取消了部分涉案企业的行政复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