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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对华钻管产品反倾销案行政诉讼作出判决

[ 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 ] 发表于 2012-11-28 10:31:35 浏览量:0
20121120日,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就美国商务部对华钻管产品反倾销调查终裁裁决的部分认定作出判决。本案诉讼双方如下:
原告:DOWNHOLE PIPE & EQUIPMENT LP公司和德玛斯特钻具有限公司(DP-MASTER MANUFACTURING CO., LTD.
被告:美国政府;
被告介入方:VAM DRILLING USATEXAS STEEL CONVERSIONS, INC.ROTARY DRILLING TOOLSTMK IPSCO和美国钢铁公司(U.S. STEEL CORP.
本案争议点:
本案原告DOWNHOLE PIPE & EQUIPMENT LP公司(以下简称Downhole公司)和德玛斯特钻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玛斯特公司)根据《美国国际贸易法院诉讼规则》第56.2条要求就质疑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对华钻管产品反倾销终裁(76 Fed.Reg.1,966)的机构记录作出判决。具体而言,德玛斯特公司认为该最终裁决在以下方面违反了相关法律的规定,且没有得到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支持:范围;替代国财务比率;钻管绿色管、购买的工具接头和劳动力的替代国价值;以及对不利的可获得事实的部分适用。德玛斯特公司还对该最终裁决与反补贴税令的同时适用提出了异议。VAM DRILLING USATEXAS STEEL CONVERSIONS, INC.ROTARY DRILLING TOOLSTMK IPSCO、美国钢铁公司和美国商务部共同对原告提出的上述动议表示反对。
审查标准和司法管辖权:
根据28 U.S.C. § 1581c)和《1930年关税法》(经修订)第516Aa)(2)(B)(iii)节、19 U.S.C. § 1516aa)(2)(B)(iii)(2006),美国国际贸易法院对上述争议事项具有司法管辖权。此外,国际贸易法院亦将维持商务部作出的最终裁定,除非这些裁定“没有得到记录中实质性证据的支持,或与法律的规定不符。”(19 U.S.C. § 1516ab)(1)(B)(I))
判决结果:
美国国际贸易法院(1)责令该案发回美国商务部国际贸易管理局重审,对其关于钻管绿色管和劳动者基本工资率的替代国价值的认定予以重新考虑;(2)肯定了最终裁决中关于其他方面的认定;以及(3)发回重审的裁决应在该判决发布之日起90日内提交。对发回重审后的裁决的任何反馈和评述意见应在该裁决发布之日起的30日内提交,抗辩意见应在反馈和评述意见发布后15日内提交。
案件背景:
2010127日和28日,美国商务部对华钻管产品(包括铁制或钢制加重钻杆、钻铤和配钻杆接头的钻管,无论制成品或半成品,无论其原材料钢的具体化学成分如何)启动反补贴和反倾销调查,涉案产品海关编码为73042200.3073042200.4573042200.6073042330.0073042360.3073042360.4573042360.6084314380.40,同时该产品也通过84314380.6084314340.0073043900.2873043900.3273043900.3673043900.4073043900.4473043900.4873043900.5273043900.5673044900.1573044900.6073045980.2073045980.2573045980.3073045980.3573045980.4073045980.4573045980.5073045980.55等税号入关。2011111日,美国商务部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江阴德玛斯特钻具有限公司的倾销幅度和征收的保证金为69.32%69.18%。同日,商务部亦发布反补贴调查终裁,裁定江阴德玛斯特钻具有限公司的最终税率为18.18%(从价关税)。需要指出的是,随后美国联邦巡海上诉法院在GPX国际轮胎公司诉美国政府案中作出的判决认为,非市场经济计算方法和反补贴税法的同时适用违反了《1930年关税法》。(666 F.3d 732Fed. Cir.20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