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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作出反规避否定性终裁

[ 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 ] 发表于 2018-04-11 14:31:45 浏览量:0
2018年2月22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称,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Hand Pallet Trucks and Their Essential Parts)作出反规避调查否定性终裁,裁定涉案产品不存在经由越南转口而规避反倾销税的行为,因此终止本次反规避调查。涉案产品欧盟CN(Combined Nomenclature)编码为ex 8427 90 00(欧盟TARIC编码为8427 90 00 13)和ex 8431 20 00(欧盟TARIC编码为8431 20 00 13)。
2004年4月29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启动反倾销立案调查。2005年1月27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初裁,初步裁定涉案产品适用的临时反倾销税率为29.7%~49.6%。2005年7月18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涉案产品作出反倾销终裁,裁定涉案产品适用的反倾销税率为7.6%~46.7%。2008年9月20日,欧盟对华涉案产品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2009年6月16日,欧盟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规避调查终裁,将对华涉案产品的反倾销措施扩展至原产于或进口自泰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2010年7月20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1年10月10日,欧盟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作出第一次反倾销日落复审肯定性终裁。2015年12月16日,欧盟对华涉案产品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2016年8月9日,欧盟对华涉案产品作出反规避调查终裁,扩展涉案产品范围。2016年10月12日,欧盟委员会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进行第二次日落复审立案调查。2017年7月19日,应欧盟企业Toyota Material Handling Manufacturing Sweden AB 和PR Industrial S.r.l.于2017年6月6日提交的申请,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启动反规避立案调查,审查涉案产品是否通过转口越南来规避反倾销措施。2017年11月30日,欧盟委员会发布公告,对原产于中国的手动叉车及其主要配件作出第二次反倾销日落复审终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