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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盟对华铁制或钢制紧固件的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

[ 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 ] 发表于 2021-01-07 12:38:23 浏览量:0

欧盟对华铁制或钢制紧固件的反倾销调查立案公告

 

欧盟委员会(“欧委会”)收到了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6/1036号关于防止来自非欧盟成员国的倾销进口产品条例》[ OJ L 176, 30.6.2016, p. 21.](以下简称为“《基本条例》”)第5条提出的申诉 ,称原产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称为“中国”)的铁制或钢制紧固件存在倾销,对欧盟产业造成了损害[ 通用术语“损害”是指《基本条例》第3(1)条规定的实质性损害或实质性损害威胁或阻碍相关产业的建立。]。
1.申诉方
本次申诉由欧洲工业紧固件协会(以下称“申诉方”)代表欧盟铁制或钢制紧固件产业于2020年11月6日提出。 
2.被调查产品
本案的被调查产品包括:某些铁制或钢制紧固件(不锈钢除外),例如:木螺钉(方头螺钉除外)、自攻螺钉、其它带头螺钉和螺栓(无论是否带螺母或垫圈,但不包括用于固定铁路轨道建筑材料的螺钉和螺栓)以及垫圈。
利害关系方有权于本公告发布[ 公告的发布指该公告于欧盟官方公报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对本案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提交评论意见。
3.倾销指控
被指控存在倾销的产品是从中国进口的被调查产品,产品税则号为7318 12 90, 7318 14 91, 7318 14 99, 7318 15 58, 7318 15 68, 7318 15 82, 7318 15 88, ex 7318 15 95 (TARIC codes 7318 15 95 19 and 7318 15 95 89), ex 7318 21 00 (TARIC codes 7318 21 00 31, 7318 21 00 39, 7318 21 00 95 and 7318 21 00 98) and ex 7318 22 00 (TARIC codes 7318 22 00 31, 7318 22 00 39, 7318 22 00 95 and 7318 22 00 98)。产品税则号和TARIC号仅供参考。
申诉方称,中国市场存在《基本条例》第2条第(6a)款(b)项的“重大扭曲”,因此使用其国内的价格和成本是不适当的。
为证实重大扭曲的指控,申诉方依据2017年12月20日发布的《中国国别报告》[ Commission Staff Working Document, on Significant Distortions in the Economy of the People's Republic of China for the Purposes of Trade Defence Investigations, 20.12.2017, SWD (2017) 483 final/2, available at: http://trade.ec.europa.eu/doclib/docs/2017/ december/tradoc_156474.pdf]指出,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可能受到报告中关于能源、原材料和其他材料以及钢铁行业等章节中提到的因素影响。此外,申诉方提供了中国欧盟商会于2018/2019年和2019/2020年发布的《欧盟企业在中国建议书》,该建议书研究了中国市场的扭曲,尤其是在一些使用紧固件的行业中。此外,申诉方还提供了Think!Desk中国研究咨询公司制作的两份报告,指出中国钢铁行业存在扭曲现象,而钢铁是生产紧固件的主要原材料。
根据《基本条例》第2条(6a)款(a)项,指控的倾销幅度是依据由适当第三国的生产和销售成本构建的未扭曲的正常价值,和对欧盟的出口价(依据出厂价格水平)的比较得出。
根据已知信息,欧委会认为根据《基本条例》第5条第(9)款有充分证据表明,由于中国市场的重大扭曲对产品的价格和成本产生重大影响,使用该国国内价格和成本是不恰当的,因此有必要依据《基本条例》第2条第(6a)款进行调查。
4.对损害或因果关系以及原材料扭曲的指控
申诉方提供的证据表明,中国被调查产品的绝对数量和市场份额均有增长,且被调查产品的数量和价格对欧盟产业的销售数量和整体表现产生了负面影响,对欧盟产业的整体业绩、财务和就业状况产生了重大不利影响。
5.程序
在通知成员国后,欧委会确定申诉是代表欧盟行业提出的,并且有足够的证据证明发起程序的合理性。因此,欧委会特此依据《基本条例》第5条立案。
调查将认定被调查产品是否存在倾销,以及倾销的进口产品是否对欧盟产业造成了损害。如果结论是肯定的,欧委会还将审查实施措施是否有悖欧盟利益。
5.1调查期间和参考期间
本案的倾销和损害的调查期为2019年7月1日至2020年6月30日(以下简称为“调查期间”)。损害参考期为2017年1月1日至调查期末(以下简称为“参考期间”)。
5.2对申诉和立案的评论
有意愿对申诉(包括对有关损害和因果关系的事项)或立案(包括对申诉的支持度)提出评论意见的利害关系方,应在本公告公布之日起37日内提出。
任何就本次立案申请听证会的请求必须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提出。
5.3倾销的认定
欧委会邀请中国被调查产品的出口生产商[ 出口生产商是被调查国家中直接或通过第三方生产并向欧盟市场出口被调查产品的公司,包括其参与被调查产品生产、国内销售或出口的关联公司。]参与调查。
5.3.1调查出口生产商
5.3.1.1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生产商进行抽样调查
(a)抽样
鉴于涉及本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商数量众多,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欧委会可能会采取抽样的方法将被调查的生产商限制在合理的数量。抽样将根据《基本条例》第17条进行。
为了使欧委会能够决定是否需要抽样以及抽样企业的选择,特此要求所有出口生产商或其代理人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欧委会提交抽样问卷。问卷必须通过TRON.tdi提供,地址如下:https://tron.trade.ec.europa.eu/tron/tdi/form/98d706b5-8e14-4b8f-5e14-3f2760abdb6b。Tron的访问信息请见下文第5.6节和第5.8节。
如果有必要进行抽样调查,欧委会将根据调查时间选择对欧盟出口数量最具代表性的出口生产商进行调查。欧委会在收到抽样信息后,将通知利害关系方其是否被纳入样本的决定。除非另有规定,否则被抽中的出口生产商应在抽样决定公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调查问卷。
生产商问卷的副本可在公开案卷文件和DG Trade网站供利害关系方查阅Trade's website https://trade.ec.europa.eu/tdi/case_details.cfm?id=2504。 
在不妨碍可能适用《基本条例》第18条的情况下,提交抽样问卷但未被抽中的企业将被视为合作生产商("非抽样合作出口生产商")。在不影响下文第5.3.1.1(b)节的情况下,对来自非抽样合作出口生产商的进口产品征收的反倾销税将不超过为抽样出口生产商确定的加权平均倾销幅度。
(b)非抽样生产商的单独倾销幅度
根据《基本条例》第17条第(3)款,非抽样合作生产商可以要求欧委会为其确定单独的倾销幅度。 除非另有说明,申请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的生产商应填写调查问卷并在抽样结果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欧委会提交。欧委会将依据《基本条例》第9条第(5)款审查非抽样合作生产商是否可以获得单独税率。
生产商问卷的副本可在公开案卷文件和DG Trade网站供利害关系方查阅https://trade.ec.europa.eu/tdi/case_details.cfm?id=2504。
但是,申请确定单独倾销幅度的非抽样合作生产商应知悉,例如,如果生产商数量众多以至于确定单独倾销幅度会对欧委会造成不合理的负担,影响调查的完成,那么欧委会可能决定不为申请企业确定单独倾销幅度。
 5.3.2对涉案国家市场(中国)存在重大扭曲的附加程序
根据本立案公告,特邀请所有利害关系方就《基本条例》第2条(6a)款发表意见,提交信息并提供支持性证据。除非另有说明,相关信息和证据必须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7天内提交至欧委会。
利害关系方有权就申诉书中提供的原材料和HS编码发表意见,就适当的替代国和这些国家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商的信息提交评论意见。这些信息和支持性证据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天内送达欧委会。
根据《基本条例》第2条第(6a)款(e)项,欧委会将在立案后及时在公开案卷材料中发布一则通知,告知调查各方欧委会确定正常价值将要使用的信息来源,包括选择适当的具有代表性的第三国。根据第2条(6a)款(e)项,调查各方有权于10日内提交评论意见。根据欧委会目前的可得信息,可能的替代国选项是巴西和土耳其。为了最终选择适当的替代国,欧委会将审查这些国家是否与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类似,是否存在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和销售、以及是否可以获得相关数据。如果存在多个替代国选项,欧委会将酌情优先考虑具备相当社会和环境保护水平的国家。
欧委会邀请所有中国出口生产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提供生产被调查产品所使用的材料(原材料和加工品)和能源的信息。
此外,根据基本条例第2(6a)条(a)项,任何关于成本和价格的事实信息必须在本通知公布之日起65天内提交。此类事实信息应仅从公开来源获取。

5.3.3调查非关联进口商

[ 只可对与出口生产商无关联关系的进口商进行抽样。与出口生产商关联的进口商必须在填写出口商问卷中的附件

I。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EU)第952/2013号条例和2015年11月24日欧委会(EU)第2015/2447号执行条例第127条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双方应被视为关联方:

(a)一方是另一方业务上的主管或董事; 

(b)它们是法律认可的业务合作伙伴; 

(c)它们是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d)同时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拥有、控制或持有5%及以上拥有表决权的股份; 

(e)其中一方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方; 

(f)同时被第三方直接或间接控制; 

(g)同时直接或间接控制第三方;或(h)它们是同一家庭的成员(OJ L 343, 29.12.2015, p. 558)。在彼此之间存在以下任何关系时才应被视为同一家庭的成员:(i)丈夫和妻子,(ii)父母和子女,(iii)兄弟和姐妹(无论是同父母或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的关系),(iv)祖父母和孙子女,(v)叔叔或姨妈和侄子或侄女,(vi)岳父岳母和女婿或儿媳,(vii)继兄弟和继嫂子或弟媳。根据欧洲议会和欧盟理事会第952/2013号条例第5(4)条的规定,“人”是指自然人,法人和社会团体(虽不是法人,但根据欧盟或成员国法律被认定具有法律行为执行能力)的人(OJ L 269, 10.10.2013, p.1)。]

[ 非关联进口商提供的数据也可能用于确定倾销以外的用途。]

来自涉案国家的被调查产品的非关联进口商有权参与本调查。
鉴于涉及本案的非关联进口商数量众多,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欧委会可能会采取抽样的方法将被调查的进口商限制在合理的数量。抽样将根据《基本条例》第17条进行。
为了使欧委会能够决定是否需要抽样以及抽样企业的选择,特此要求所有非关联进口商或其代理人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日内向欧委会提交本公告附件中所要求提供的信息。
进口商问卷的副本可在案卷文件和DG Trade网站供利害关系方查阅https://trade.ec.europa.eu/tdi/case_details.cfm?id=2504。
5.4.确定损害和调查欧盟生产商
确定损害应依据直接证据,包括核查倾销进口产品的数量,对欧盟市场价格的影响以及对欧盟产业的影响。为确定欧盟产业是否受到损害,特此邀请被调查产品的欧盟生产商参与调查。
鉴于涉及本案的欧盟生产商数量众多,为了在法定时限内完成调查,欧委会可能会采取抽样的方法将被调查的生产商限制在合理的数量。抽样将根据《基本条例》第17条进行。
欧委会初步选定了欧盟抽样生产商。详细情况请见公开案卷。利害关系方有权对该抽样结果发表评论意见。除另有规定外,抽样欧盟生产商应于抽样决定发布之日起30日内提交调查问卷。
欧盟生产商调查问卷的副本可在案卷文件和DG Trade网站https://trade.ec.europa.eu/tdi/case_details.cfm?id=2504上供利害关系方查阅。
5.5欧盟利益评估程序
如果确定存在倾销和损害,则根据《基本条例》第21条,欧委会将决定采取反倾销措施是否不违背欧盟利益。欧盟生产商,进口商及其协会,消费者及其协会,工会和消费者代表组织可以向欧委会提供有关欧盟公共利益的信息。其中消费者组织需要证明其活动与被调查产品间的客观联系。
除非另有规定,否则利害关系方应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7日内提供有关欧盟利益评估的信息。这些信息可通过填报调查问卷或以任何其他格式提供
调查问卷的副本,包括针对被调查产品用户的问卷,可在案卷文件和DG Trade网站https://trade.ec.europa.eu/tdi/case_details.cfm?id=2504上查阅。
5.6.利害关系方
为参与调查之便,利害关系方,如出口生产商,欧盟生产商,进口商及其协会,用户及其协会,工会和消费者代表组织应当首先证明其活动与被调查产品之间存在客观联系。
利害关系方可通过以下链接查看公开案卷文件https://tron. trade.ec.europa.eu/tron/TDI。
5.7.欧委会反倾销调查部门听证的可能性
所有利害关系方均有权要求欧委会反倾销调查部门举行听证会。
所有听证会申请必须以书面形式提出,并且必须说明申请的理由并提供听证会陈述的摘要。听证会内容将仅限于利害关系方事先在书面申请中提出的事由。
原则上,听证会不会涉及案卷文件中不存在的事实信息。但是,为了兼顾合理行政并使调查得以进行,欧委会可以指示有关当事方在听证会后提供新的事实信息。
5.8.提交书面文件、答卷与信件的说明
所有提交的文件中,需要保密处理的内容,应该标注“保密”(Sensitive)。提供“保密”信息时,需要提供非保密概要。非保密概要能够对保密信息的内容进行足够详细的了解。如果没有按照要求的形式提交非保密摘要,这些保密信息将不被考虑。
欧委会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
European Commission 
Directorate-General for Trade 
Directorate G 
Office: CHAR 04/039 
1049 Bruxelles/Brussel 
BELGIQUE/BELGIË 

邮箱:
TRADE-AD676-FAST-DUMPING@ec.europa.eu 
TRADE-AD676-FAST-INJURY@ec.europa.eu
6.调查时限
根据基本条例第6条第(9)款,调查应于立案公告公布之日起在13个月内完成,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本公告公布之日起14个月内。根据基本条例第7条第(1)款,临时措施通常不应迟于立案公告公布之日起7个月实施,但无论如何不得迟于公布后8个月。
根据《基本条例》第19a条,欧委会将在实施临时措施前4周发布临时措施的披露文件。有关各方有权于3个工作日内对数据计算的准确性提交书面意见。
除非另有规定,利害关系方有权于15日内对临时措施提出书面意见,并有权于10日内对终裁措施提出书面意见。
7.信息提交
利害关系方只能在本公告第5和第6节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信息。
为了在法定期限内完成调查,欧委会不会在终裁披露的评论期满后或补充终裁披露(如有)的评论截止日期之后接受利害关系方提交的评论意见。
8.对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进行评论的可能性
为了保障辩护权,利害关系方应有权对其他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发表评论意见。评论时,利害关系方仅可以评论其他利害利害关系方提交的信息,而不能提出新的问题。
9.延期
利害关系方只能在特殊情况下申请延期,且延期申请只有在合理性得到证实的情况下才会被批准。如果理由正当,欧委会可以批准答卷截止日的延期申请,通常为3天,但最长不应超过7天。关于提交本公告所列的其他信息的时间限制,除非有特殊情况,否则延期将限于3天。
10.不合作
如果利害关系方在时间限制内拒绝提供或者不提供必要信息,或者严重影响调查进行,欧委会可以根据《基本条例》第18条规定,基于可获得事实作出肯定性或者否定性裁定。
如果裁定利害关系方提供错误或者误导性信息,该信息将不会被采纳,并使用可获得事实。
如果利害关系方未能合作,或者只是部分合作,因而裁定是根据《基本条例》第18条规定而作出的,较之合作,该结果可能对相关方不利。
11.独立听证官
利害关系方可以请求听证官对程序性问题进行干预。听证官可以审查查阅案件资料的申请、有关文件保密性的争议、延期申请以及在程序中可能出现的利害关系方和其他第三方有关抗辩权的申请。
听证官可以组织利害关系方与欧委会部门之间的听证会或调解会,以确保利害关系方抗辩权得以完全行使。申请听证官召开听证会的申请应为书面形式,并应说明申请听证的理由。原则上,只有未能在欧委会部门的正常程序中解决的问题,才会召开此类听证会。
听证会申请必须及时并尽早提交,以免妨碍调查程序的有序进行。为此,利害关系方应在可以证明听证官干预正当性事宜出现之后,尽早申请听证官的介入。听证会申请在相关时间限制之外提交的,在合理考虑到良好行政以及适时完成调查之后,听证官也会审查延误提交申请的理由、提出问题的性质以及上述问题对抗辩权行使的影响。
12.个人数据处理

本次调查中所收集的任何个人数据将根据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8/1725号条例处理。[ 2018年10月23日欧洲议会和理事会第2018/1725号条例关于在欧盟机构,部门和办事处运用个人数据时对数据的保护及其自由流动,废除第 45/2001号条例和第1247/2002 / EC号决定(OJ L 295,21.11.2018,第39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