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市家电行业协会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通知公告 > 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

转发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的通知

[ 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 ] 发表于 2020-09-04 15:45:34 浏览量:0
各区县(市)科技局,“四区二岛”管委会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加快建设高水平创新型城市决策部署,深入推进“科技争投”三年攻坚行动,强化创新主体培育,提升企业科技创新水平,经研究,现将2020年度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申报企业应属于我市“246”万千亿产业集群,在本市同行中具有明显的规模优势和竞争优势,有较强创新能力和较好经济效益。

2、申报企业建有稳定的产学研合作机制,具有区县(市)级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资格,且运行已满一年。

(二)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研发投入比例。申报企业2019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应达到如下要求:

企业规模(万元) 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 研究开发费用金额(万元) 备注
500≤销售收入<2000 5% 销售收入×5%  
2000≤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3%

(销售收入-2000)×3%+100 100万元为累进基数
销售收入≥15000 相对比例2% (销售收入-15000)×2%+490 490万元为累进基数

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的归集范围应参照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标准执行,主要包括:①人员人工费用、②直接投入费用、③折旧费用与长期待摊费用、④无形资产摊销费用、⑤设计费用、⑥装备调试费用与试验费用、⑦委托外部研究开发费用、⑧其他费用;其中其他费用不得超过研究开发总费用的20%。

2、知识产权指标。近3年内(不包含2020年度)在其主要产品技术领域至少拥有1项发明专利或者4项实用新型专利(软件著作权)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3、科技人员。大专以上学历专职研究开发人员不少于15人,或者占上年度月平均职工人数的10%以上。

4、科研条件。中心单独用房面积200平方米以上,单价万元以上研究开发仪器设备原值总额不低于100万元。

二、市企业研究院

(一)依托单位基本条件

1、在我市同行业中具有一定规模优势的高新技术企业,2019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不低于2亿元。

2、具备良好的研发基础和条件,建有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且已运行满2年以上。

(二)主要科技创新指标

1、知识产权。近3年内(不包含2020年度)通过自主研发方式,在其核心研发领域至少获得2件发明专利,或者10件软件著作权,或者10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企业拥有的自主知识产权应通过自主研发方式(仅限职务发明)取得,不包括转让或者独占实施许可方式取得。

2、管理制度。组织架构合理,建立有完善的研发投入核算和绩效考核奖励制度,研发项目档案资料完整规范。

3、科技人员。拥有一支稳定的高水平专职研发队伍,全院职工人数不少于50人,其中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研发人员占全院职工人数比例不低于80%。

4、科研条件。具有开展研发活动所必需的硬件条件,其中固定科研用房面积不少于1000平方米,科学仪器设备、科技文献、科学数据等科研资产原值总额不低于1000万元(软件企业500万元)。

5、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生产事故、产品质量、环境污染和知识产权侵权等违法行为。

三、申报流程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和省政府全面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本次申报由企业通过“宁波科技创新云服务平台”完成,纸质材料自行留存备查,无需提交我局。

1、企业填报。符合条件的企业,请于8月28日至9月29日,登录宁波市科技管理信息系统(http://program.sti.gov.cn),选择“法人登陆”,使用浙江政务网法人账号登录系统,在“申报新项目”栏目下选择“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或“市企业研究院”栏目在线填报,并按填报要求上传PDF格式附件材料。逾期不予受理。

2、在线初审。所属地科技管理部门登录管理信息系统,对辖区内填报的企业资料进行在线初审。

3、专家评审。受理截止后,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自行组织专家开展评审工作,其中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应会同当地经信、发改和财政等管理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拟建名单。市企业研究院应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共同研究后提出拟建名单。拟建名单于10月30日前将推荐函(一份)报送我局。

4、备案认定。市级各有关部门对各属地科技管理部门提交的拟建名单进行审议,并在宁波市科技网上公示7个工作日。对公示无异议的予以备案认定。

四、其他

企业经备案认定为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和企业研究院的,可按《宁波市企业研发投入后补助管理暂行办法》(甬科计〔2018〕22号)享受研发费用投入后补助。《宁波市企业工程(技术)中心认定管理办法》(甬科高〔2011〕89号)和《宁波市企业研究院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甬科高〔2013〕100号)明确的补助政策不再施行。

网络填报咨询电话:87811024

政策业务咨询:孙烨烽  电话:89292205

宁波市科学技术局

2020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