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2023年度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报工作的通知
根据《财政部 工信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印发<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0〕2号)和《工信部 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 能源局关于调整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有关目录的通知》(工信部联重装〔2021〕198号)文件精神,现就2023年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新企业申报工作通知如下:
一、免税范围
自2024年1月1日起,企业为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1)所列装备或产品而确有必要进口《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附件2)所列商品的,可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免税资格,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申报条件
申请享受政策的企业一般应为从事开发、生产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或产品的制造企业,应符合工信部联财〔2020〕118号文件规定的申报条件要求:
(一)独立法人资格;
(二)不存在违法和严重失信行为;
(三)具备核心技术和知识产权;
(四)申请享受政策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应符合《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有关要求;
(五)申请享受政策的核电项目业主应为核电领域承担重大技术装备依托项目的业主。
三、有关要求
(一)符合条件的企业应按照《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文件要求填写申请报告(附件3)。
(二)宁波企业(除央企下属企业)于8月31日前将申请报告(纸质版一式4份和电子版)报送至市经信局;央企下属企业、核电项目业主通过所在央企集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申请报告。
(三)对于政策有关目录中执行年限为2023年到期的产品,企业无需申请。
(四)特殊情况下,享受政策企业名单未能在下年度1月1日前印发,企业可凭工业和信息化部开具的《申请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受理通知书》,向主管海关申请办理有关零部件及原材料凭税款担保先予放行手续。
(五)请各地对照最新政策和目录,加大政策宣传力度,认真摸排可能受惠的企业,积极组织符合条件的企业开展申报和推荐工作,争取免税政策惠及更多企业。
联系人:赵善扬,联系电话:89292001。
附件:国家支持发展的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目录(2021年版).pdf
重大技术装备和产品进口关键零部件、原材料商品目录(2021年版).pdf
享受重大技术装备进口税收政策申请报告.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