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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关于外贸扶持政策(初稿)

[ 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 ] 发表于 2013-05-24 10:27:07 浏览量:0
扶持重点及使用标准
专项资金扶持范围是在全大市注册的各类外经贸企业及相关服务单位,所涉内容包括:
(一)优化国际贸易市场结构
1.对参加我市有资质组展单位组织的政府重点支持境外展览会(展会名录另定)的我市企业展位费用给予补助。补助标准为新兴和传统市场每个标准展位最高分别补助2万元和1万元。
2.对上年度进出口额4500万美元以下的我市企业,参加非重点支持类展会,新兴市场和传统市场每个标准展位最高分别补助1万元和0.5万元。
3.对我市企业参加境内重点涉外展会(展会名录另定),每个标准展位最高补助1万元。
4.对我市企业派员赴新兴市场拓展外贸业务所支付的人身安全保险费给予全额补助。(具体办法另定)
上述参展补贴,同一企业参加同个展会享受补助的展位数均不超过4 个。
(二)积极扩大进口贸易
1.对我市外贸企业进口符合《市鼓励进口技术和产品目录》(新版)第一部分的设备,给予每美元最高0.05元人民币的进口贴息,对每家企业贴息最高50万元。
2重点扶持200家发展潜力大、经营业绩好的骨干企业,集中进行培育,壮大专业化进口队伍,提高我市外贸企业进口核心竞争力。(具体办法另定)
3.扶持打造进口交易服务平台建设。对成效明显的我市进口展示交易平台,按照其年度进口额、进口企业数量、当年新增设施场馆投入、进口展示交易面积、对地方财政贡献等指标,分别进行综合考评,对前6名分别给予奖励50万元-300万元。
4. 对举办500个以上标准展位进口商品交易会主办单位,给予每个展会最高500万元经费补助。对标准展位100个以上的进口展会,给予主办单位一定的经费补助。
(三)实施外贸实力工程
重点培育20-30外贸骨干企业,促其做大做强。在财政扶持、税费优惠、出口退税、通关报检、企业融资、资本经营等方面予以重点支持。(具体办法另定)
(四)实施外贸育苗工程
1.对出口额500万美元以下的我市小微外贸企业参加新兴市场展会的,给予实际发生的展位费最高50%的补助。
2.鼓励我市小额贷款、融资担保、动产质押监管等机构发展适用于小微外贸企业的融资产品和中介服务。对有关机构为我市小微外贸企业开展融资业务所发生的坏账给予一定的风险补偿;对小微外贸企业开展金融服务业务所发生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安排专项扶持资金,建立小微外贸企业金融服务平台,为我市中小微外贸企业融资及金融服务提供防风险保障。
3. 对我市小微外贸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再增最高15%保费补助。创新投保方式,鼓励小微外贸企业以地方政府统保、行业联保等方式投保出口信用险。对进入宁波进出口商品贸易物流改革示范区开展业务的小微企业信用保险保费补助最高70%。
(五)提升出口产品档次
1.对当年出口增幅超过全市外贸出口平均增幅10个百分点以上的市级以上外贸品牌企业,出口自主品牌产品给予每美元不超过0.01元的奖励。对每家企业最高奖励50万元。
2.继续开展宁波市出口质量奖活动,对获奖企业给予一定奖励。
3.设立外贸创新奖。支持我市外贸企业创新企业经营模式和商业模式,鼓励外贸企业与金融等单位合作,降低经营成本和风险,提高企业竞争力和可持续发展能力。(具体办法另定)
(六)防范外贸经营风险
1.对我市企业投保出口信用险给予最高15%保费补助,对产品出口欧盟地区的企业再增10%保费补助。鼓励企业投保进口信用险,对企业投保进口信用险给予最高20%保费补助。
2.对企业、行业协会等为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和实施贸易救济发生的律师、审计、翻译等费用给予40%且每家企业最高不超过100万元的补助。对通过考评的国际贸易摩擦预警示范点单位据其工作实绩给予每家最高15万元奖励。对协助应对国际贸易摩擦、开展公平贸易和产业安全宣传培训的有关单位、行业协会等中介机构给予每家最高10万元奖励。对参与产业安全数据直报体系的县(市)、区业务主管部门和样本监测企业据其工作实绩给予最高10万元补助。
(七)推动招商引贸工作
鼓励大市外企业来甬开展进出口贸易。对大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立的外贸公司,注册资金及当年进出口实绩达到100万美元以上且收购本地产品出口达到25%以上或进口业务比例达到50%的企业,分别给予最高10万元奖励。
(十)鼓励企业“走出去”
1.对我市企业在境外投资、境外合作以及境外承包工程等项目,给予一定的贴息补助。对我市企业在开拓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业务中发生的保函和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给予最高50%的补助。
2对境外三大基地(生产、营销和资源开发基地)项目的运行费用给予一定补助。对与央企(大企业)合作从大市外新引进的对外承包工程和咨询中介企业给予一定的补助。
3.建立“走出去”风险资金,专门用于扶持“走出去”风险项目。(具体办法另定)
(十一)发展国际服务贸易
1.对新认定的国家级、省级、市级服务外包基地或示范区给予100万元奖励,对考核成绩优秀的市级以上(含市级)服务外包示范园区给予10万元奖励。对当年新购置大型设备和专业软件供入驻企业使用的公共技术服务平台,给予购置费用最高30%且最高100万元补助。
2.对引进全球服务外包100强企业(项目)且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100万美元以上的,每引进一家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从大市外新引进国内外知名服务外包企业也给予一定奖励。
3.对当年离岸服务外包业务额增量100万美元以上的服务外包企业,业务额超上年基数部分每增加20万美元奖励 1万元,无基数的减半奖励,每家企业最高奖励10万元。对当年离岸外包执行额200万美元以上且列全市前20位的企业每家最高奖励5万元。对开展服务外包相关国际认证的企业,每家给予最多3个国际认证项目且每个项目最高50万元补助。对参加市确定的国内外服务外包招商推介会和交易会的企业,给予参会费用50%且最高2万元费用补助。对服务外包人才培养和各县(市)、区服务外包成绩突出部门给予一定支持。
4.夯实国际服务贸易基础,积极扩大文化产品出口。
(十二)优化开放型经济公共服务
1.支持我市企业职工和院校学生参加各类外经贸人才培训。支持各类培训机构和市级有关部门组织各类高层次和紧缺外经贸人才培养及外经贸应对性培训。各类外经贸人才招聘活动给予支持。
2.对开放型经济信息、融资、法律、监测、研发等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给予支持,支持行业协会等各类机构参与开放型经济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推进外经贸研究机构建设,抓好WTO及重大外经贸课题研究。加强开放型经济工作宣传,营造良好开放型经济发展舆论环境。
3.对口岸贸易便利化及重大开放型经济创新工作给予专项资金支持。
4.完善开放型经济目标责任制,对获市开放型经济工作先进单位予以表彰奖励。
资金使用的审批管理
(一)市外经贸局负责专项资金业务管理,针对国际市场的变化和上年度预算资金安排和中央下拨专项资金预算额,提出专项资金使用意见,并征得市财政等市级相关部门意见后,报市政府同意实施。市外经贸局年度实施中可根据各专项资金的盈缺金额和实际情况作相应的调剂,调剂数额较大的应商市财政后报市政府同意。
(二)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审核办理资金拨付,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加强专项资金拨付规范化管理。项目实施企业(单位)将有关项目申报材料报所在地外经贸主管部门和财政局,初审后报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审定,对操作复杂或确有必要的项目,市外经贸局、市财政局共同委托中介机构审核。
(四)加快专项资金兑现效率。市、县财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专项资金划拨手续,及时足额将专项资金拨付给有关企业(单位);个别项目可根据项目预算及实施计划,由市外经贸局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按进度拨付,所有扶持资金须在次年6月前拨付完毕。如专项资金扶持方向有所调整,原则上应在每年2月前向企业公布。
(五)原则上,每年度3月前由市财政局和市外经贸局或委托第三方中介机构,对上年度专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估,对专项资金管理使用情况定期或不定期跟踪检查。主要检查、考核项目实施经济效益、单位财务管理水平、财务信息质量等内容。市、县级财政、外经贸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级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
本文件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5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