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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 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暂行)

[ 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 ] 发表于 2014-08-06 15:23:38 浏览量:0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精神,加快推进我市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按照国家五部委《关于加快推进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的若干意见》(工信部联信〔2011160)、工信部《信息化和工业化深度融合专项行动》(工信部信〔2013317)和市委市政府工业强市的要求,设立宁波市企业信息化和工业化融合(以下简称两化融合)专项扶持资金,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规范资金使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两化融合专项资金是市级财政安排的,专项用于信息技术在全市工业企业管理、研发设计、生产制造过程控制、营销管理等方面推广应用,全面提升企业数字化、信息化、智能化、网络化水平,大幅度提高产品信息技术含量和信息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深度和广度,促进企业实现机联网厂联网和产业链信息化的协同创新突破。

第三条两化融合专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应当符合国家和宁波市的产业政策以及财政资金管理相关规定,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专项资金的规范、安全和高效使用。

第四条使用范围和条件

(一)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1.企业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1)符合国家、省、市产业发展政策的工业企业。重点支持新材料、新能源、新装备、新一代信息技术四大战略性产业,节能环保、生命健康、海洋高技术、设计创意四大新兴产业,石油、汽车零部件、纺织服装、电工电器等传统优势产业。

2)项目具有很好的应用效果,在机联网厂联网和产业链信息化的协同创新等方面有很好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意义。

3)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完善的信息化工作体系、实现在用软件正版化。

4)项目软性投入应达到40万元(含40万元)以上,上一年度纳税金额大于本次项目的资金补助额。

软性投入是指项目建设中软件产品和生产性信息服务的购置、实施和监理、信息化规划、可行性研究和实施方案的咨询、网络主机系统集成等费用。

5)项目建设期不超过2年。

2.行业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1)申请单位为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且满足以下两种情形之一:

行业协会出面申请,本行业内6家以上企业参加。

同行业其中一家企业牵头,6家以上(含6家)企业联合申请。

2)项目实施软件服务商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的法人单位。

在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已实施过50家以上工业企业,用户满意度在98%以上。

具有系统软件开发能力和同时在6家企业实施信息化项目能力。

项目实施后,企业信息化水平达到单项覆盖阶段以上。

软件服务商提供的软件价格不高于正常报价的25%,服务价格不高于正常报价的50%

3)项目软件在通用软件基础上进行针对性开发提升,其应用对于本行业生产过程自动化、智能化水平、生产管理信息化水平、销售服务网络化水平的提升具备突破作用和示范推广意义。

4)有6家以上企业同一时段进行实施。项目实施期限为上年101日至当年930

(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推进

宁波市行政区域内具有较强经济实力的工业企业,具备良好信息化基础,实现软件正版化,具有完善的信息工作机制和设立企业首席信息官制度,被列入国家级和市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

(三)信息化普及提升工程培训

开展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普及提升工程培训和国家两化融合管理体系标准的贯标培训。培训采用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政府采购程序确定培训单位。

(四)其他

其他用于为我市企业两化深度融合、实现机联网”“厂联网提供诊断、评测、规划、集成提升解决方案、实施指导和项目总包高技术服务企业的培育,两化融合发展水平评估,企业信息化宣传、推广,项目审计验收等工作经费补助。

第五条补助标准

(一)两化融合示范项目补助。按项目的实际软性投入,给予不超过25%的补助。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企业两化融合补助资金由市财政和县(市)区财政按50%和50%的比例共同承担,奉化市、宁海县和象山县的项目,市财政与县(市)区财政以70%30%比例分担补助。行业两化融合示范项目每年根据行业发展需求,重点择优筛选不超过2个行业进行补助。每个行业总补助额原则上不超过150万元,由市财政全额负担。

(二)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推进补助。对通过国家工信部、市经信委考核验收的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给予10万元的工作经费补助。

(三)信息化普及提升工程培训补助。按照政府采购程序确定的培训费用给予补助。

(四)前两年已得到过两化融合扶持资金补助的企业,当年不再列入补助范围。已列入市两化融合标杆企业、国家级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和省级企业技术中心企业不受前述条件限制并优先补助。

第六条项目申报与评审

(一)两化融合示范项目

1.两化融合示范项目申报重点、条件、材料和程序等,以当年通知形式另行发文,有关通知可从市经信委(www.nbeic.gov.cn)网上查询。

2.符合申报条件的企业,可在规定时间内向属地经信局(经发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申报资料。申报资料经属地经信局(经发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上报市经信委。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确定项目计划,并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后下达项目计划文件。

(二)市两化融合管理体系贯标试点企业

企业自愿提出申请,当地经信局(经发局)和财政局审核同意后,报送市经信委。由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根据有关文件精神进行核准,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确认试点企业。

第七条项目验收与资金下达

列入计划的项目,属地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要加强对项目实施情况的监督,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确保项目按计划竣工投产。项目承担的企业和软件公司要积极组织项目建设,确保项目按时完成。

项目竣工后,由企业提出并编写项目竣工报告、报属地经信局(经发局)、财政局,经各地审核并签署意见报市经信委。行业信息化整体提升项目竣工报告由企业直接报市经信委。

市经信委在确认项目竣工后,由市财政局(或委托第三方)对确认的竣工项目进行财务核查,确认财务完成数。市经信委会同市财政局联合下达补助资金文件。企业按属地向同级财政局申请补助资金。

第八条监督管理

列入计划的项目,未能按期竣工、无正当理由而达不到申报时目标或其他原因未能通过竣工验收的,即为取消其项目补助资格。

第九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一)申请项目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

(二)申请单位近三年内获得政府补助但未履行相关承诺;

(三)申请单位前三年内,项目申报对政府弄虚作假的;

(四)申报单位在前三年中有走私、偷税漏税等违法行为的。

第十条项目承担单位应自觉接受相关部门的项目检查和审计监督,发现弄虚作假骗取立项的或挪用专项资金的,除按原渠道追回项目资金外,还将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由宁波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宁波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823日起试行,原相关文件与本文有冲突处以本文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