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扶持“浙江制造”品牌发展的意见
[ 宁波市塑料机械行业协会 ] 发表于 2016-09-29 10:25:13 浏览量:0
各市质监局、发改委、经信委、科技局、财政局、人力社保局、商务局、市场监管局、金融办、人民银行、保监局: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0号),优化“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环境,经研究,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浙江制造”品牌培育的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商务促进等专项资金在安排市县资金时,对打造“浙江制造”品牌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适当予以倾斜。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三名”培育工程试点。(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二、加大对“浙江制造”企业的融资支持。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开展兼并重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优先将“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拟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帮助解决上市过程中各项制约因素,切实减轻成本负担,加快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以借壳、与上市公司合作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推动相关上市公司开展以技术、人才、品牌及网络渠道为主要内容的对外并购。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快发展商标权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运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险、信用保证险等险种加强风险防控,按规定享受保费补贴。(省经信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保监局)
三、促进“浙江制造”产品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符合“浙江制造精品”申报领域的,直接纳入“精品”目录。在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及补助、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中,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四、推动“浙江制造”企业技术进步,提升装备制造水平。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在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评价过程中给予加分;申报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方案和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试点示范方案,给予项目评选加分。(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五、大力支持“浙江制造”拓展市场。推进“浙江名品进名店”示范工程,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与国内知名商业零售终端企业进行对接合作。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在安排展位时给予优先保障,并对列入年度重点展会目录的展位费给予一定资助。(省商务厅)
六、大力支持“浙江制造”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加大标准化资金对“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争取国际和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制订工作组。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及企业质量管理团队、个人参评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七、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宣传。加大公共品牌的推介力度,对“浙江制造”品牌和品牌企业进行整体宣传,全面提升“浙江制造”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树立一批“浙江制造”品牌标杆企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八、加强“浙江制造”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省人力社保厅)
为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打造“浙江制造”品牌的意见》(浙政办发﹝2014﹞110号),优化“浙江制造”品牌建设环境,经研究,提出以下政策意见:
一、加大对“浙江制造”品牌培育的支持。省工业和信息化、战略性新兴产业、商务促进等专项资金在安排市县资金时,对打造“浙江制造”品牌工作成效明显的市县适当予以倾斜。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三名”培育工程试点。(省财政厅、省经信委、省商务厅)
二、加大对“浙江制造”企业的融资支持。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开展兼并重组,享受相关优惠政策。优先将“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纳入拟挂牌、上市后备企业名单,帮助解决上市过程中各项制约因素,切实减轻成本负担,加快对接多层次资本市场。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以借壳、与上市公司合作等方式实现间接上市。推动相关上市公司开展以技术、人才、品牌及网络渠道为主要内容的对外并购。支持金融机构加大对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的授信额度,加快发展商标权质押等新型信贷业务。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运用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险、信用保证险等险种加强风险防控,按规定享受保费补贴。(省经信委、省金融办、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浙江保监局)
三、促进“浙江制造”产品在政府采购和工程建设项目中的应用。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符合“浙江制造精品”申报领域的,直接纳入“精品”目录。在政府采购、政府性投资及补助、国有企业投资的项目中,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实施优先采购。(省经信委、省发改委、省财政厅)
四、推动“浙江制造”企业技术进步,提升装备制造水平。优先支持符合条件的“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创建省级重点企业研究院、省级企业技术中心。对通过认证的“浙江制造”产品,在省优秀工业新产品(新技术)、省装备制造业首台(套)产品评价过程中给予加分;申报省现代装备制造业协同创新、协同制造试点示范方案和省百企装备优化提升试点示范方案,给予项目评选加分。(省经信委、省科技厅)
五、大力支持“浙江制造”拓展市场。推进“浙江名品进名店”示范工程,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与国内知名商业零售终端企业进行对接合作。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参加国内外知名展会,在安排展位时给予优先保障,并对列入年度重点展会目录的展位费给予一定资助。(省商务厅)
六、大力支持“浙江制造”加强质量标准品牌建设。加大标准化资金对“浙江制造”标准制(修)订工作和“浙江制造”品牌企业主导制(修)订国际标准、国家标准的支持力度。大力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培养国际标准化人才,争取国际和国家级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分技术委员会/标准制订工作组。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及企业质量管理团队、个人参评浙江省人民政府质量奖。支持“浙江制造”品牌企业申报中国驰名商标等国家级品牌。(省质监局、省工商局)
七、加强“浙江制造”品牌宣传。加大公共品牌的推介力度,对“浙江制造”品牌和品牌企业进行整体宣传,全面提升“浙江制造”品牌知名度和市场影响力,树立一批“浙江制造”品牌标杆企业。(省财政厅、省质监局)
八、加强“浙江制造”人才队伍建设。鼓励“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引进高技能人才,引进的高技能人才符合条件的,按照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相应待遇。“浙江制造”品牌企业应按职工工资总额的2.5%提取教育培训经费,其中用于一线职工教育培训的比例不低于60%。(省人力社保厅)